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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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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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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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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权限制的原理、要素及其控制机制绪言

    摘要

    《社会权限制的院里、要素及其控制机制》一书基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理论模式对社会权的限制内容作了梳理。规范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权限制主要体现为宪法、国际条约等法律文本的规范限制形式,主要包括社会权的本质限制、国际条约中的限制、宪法限制以及立法限制等。功能主义的社会权限制,则是有别于规范文本限制的另一种限制形式。功能主义者认为规范主义仅局限于文本的规定,以至于缺少相应的社会回应性和有效性,导致规范本身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其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具体到社会权限制领域,规范限制固然是社会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并且具有较为清晰的规范模式和救济途径。但是对于社会权这种极具社会现实性,并具有鲜明的政策色彩的基本权利而言,除了规范上的限制之外,还包括一些现实性的限制,如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体制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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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朱军:1990年生,河南永城人,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在站),河南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人权法学。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2项,主持厅级项目1项,参编著作3部,在《内蒙古社会科学》《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民论坛》《河北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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