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市场保持良好增长势头。缴存方面,2012~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数量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重从27。37%提高到33。63%,提高了6。26个百分点;提取方面,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一直保持增长趋势,由2012年的49。97%增长至2019年的68。67%,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一直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个人住房贷款率由2012年的49。97%上升至2019年的85。48%,由于其具有低利率的特点,2019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617。14亿元,平均每笔贷款可节约利息支出9。13万元。这些数据表明,房价持续高涨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很好地支持了广大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
·从地区数据来看,公积金的发展表现出区域不均衡的特点。缴存方面,经济越发达以及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越多的地区,公积金缴存情况越好,上海、天津、北京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超过50%,河南、安徽、江西、西藏、重庆等中西部地区的覆盖率低于30%。贷款方面,个人住房贷款率较高的地区并不集中于房价较高的地区,而是房价可负担水平较高的地区,重庆、安徽、江苏、贵州、浙江、天津、上海、福建八个省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90%;个人住房贷款率较低的地区对应房价较低的地区,河北、新疆、黑龙江、西藏等四个省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75%。
·在20多年的发展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一些缺陷,具体如下。第一,覆盖率较低且不平衡,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覆盖率较低,很多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农民工等群体目前还没有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之内。第二,公平性缺失。部分低收入群体未被纳入制度内,这是机会不公平;公积金制度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做出规定,但高收入群体不能有效利用贷款,这是规则不公平;从结果公平角度来考察,总体上,对低收入群体是不公平的。第三,投资渠道单一,仅能投资于国债,获得的增值收益相比庞大的缴存额显得微不足道。第四,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行政委托代理问题仍存在,属地化管理导致无法形成规模效益。第五,公积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存在争议。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法理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应属于缴存人。然而,从公积金公益信托的性质出发,公积金承担一部分廉租房建设资金未尝不可,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应采取有偿借款或股权投资的方式。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们建议改革采取渐进的方式,短期的改革目标包括: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保障缴存但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群体的利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开拓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为筹集职工住房建设资金,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推出的一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核心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上海开始试点,1994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的签发标志着住房公积金正式制度化。在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演变为主要以发放低息住房贷款方式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早期在解决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培养居民住房消费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住房公积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覆盖率低、公平性缺失以及管理效率低等问题。2020年2月,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对经济发展和制造业复工的几点建议》一文中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引起极大争议。2020年5月1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方向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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