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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问题研究

    摘要

    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法律立法模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斯里兰卡、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斯里兰卡在1979年、法国在1992年、菲律宾在1997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第二种是以俄罗斯、越南为代表的国家,制定较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但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俄罗斯正式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即是俗称的“知识产权编”,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编》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三种是制定多门类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即所谓的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也就是根据不同的智力成果类型、知识产权客体,制定不同门类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特别法立法模式。我国即是采取多门类的知识产权特别法立法模式。从20世纪80、90年代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逐步完善,历经30余年的新增、修订、修正,专利法、商标法因应社会发展、技术革新至今已经历了三次修订,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逐步完善,立法内容发生了巨大变革,但仍存诸多不足,需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给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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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郑泰安:1965年生,四川双流人。现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主要科研成果:主持各类课题共计6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作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暨中宣部马工程重大项目的首席专家1项);四川省规划课题4项(重点课题2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课题2项、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调研课题2项;已出版专著14部;在CSSCI来源期刊、权威报刊等发表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50余篇,具有代表性的有《军民融合发展立法基本原则的逻辑展开》《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共识、问题及选项——以商事代理为例》《地方立法需求与社会经济变迁——兼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20余项立法建议、决策咨询意见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荣获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成都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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