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法律立法模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斯里兰卡、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斯里兰卡在1979年、法国在1992年、菲律宾在1997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第二种是以俄罗斯、越南为代表的国家,制定较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但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俄罗斯正式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即是俗称的“知识产权编”,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编》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三种是制定多门类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即所谓的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也就是根据不同的智力成果类型、知识产权客体,制定不同门类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特别法立法模式。我国即是采取多门类的知识产权特别法立法模式。从20世纪80、90年代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逐步完善,历经30余年的新增、修订、修正,专利法、商标法因应社会发展、技术革新至今已经历了三次修订,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逐步完善,立法内容发生了巨大变革,但仍存诸多不足,需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给予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