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权制度,就应当以完善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为基础。当代的财产权实践体系在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财产权的主体和结构有待深化认知。与民法体系将“财产权利”落实到物权、债权等不同,信托法从诞生之始就将依托重心直接放置在“财产权”。尽管在信托法领域,大陆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信托结构和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内涵与英美法体系中的信托财产权尚存理论分歧,使得信托法理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冲突较为显著。实践中,大量信托法律关系和应用信托法律关系的财产工具往往得不到充足的法学理论支撑,财产权的保护和激励还存有较大的完善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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