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票据法。它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法制化道路的历史性开端,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它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繁荣票据市场起到过非常积极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一部非常重要的从无到有的开创性法律。但同时我们也应当客观清醒地认识到,受立法之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制约,票据法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从1996年实施至今的24年中,尽管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环境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情势早已迥异于制定之初的立法背景,但是,票据法的内容却并未进行与时俱进的大范围修改,仅仅在2004年8月28日做了一次小幅度的调整,而这一小修迄今也已经16年了。毫无疑问,现行票据法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制度上,都远远滞后于当今巨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与票据市场的飞速发展并不匹配,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桎梏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生长与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票据法进行全面的检视与省思是极为迫切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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