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的组织机构与编制,是地区政府运作和地区行署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性和关键性载体。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级政区基本均设有党委、政府、群团、政协、人大,1949~1966年的专区专署制度时期在地委、专署、群众团体之外,不设人大和政协,而地区行署制度时期则悉数齐备。同时,地区中的政府系统——行署实际上超出派出政府的规模和结构,还与其他各级政府一样,处于不断扩大与膨胀之中。而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新时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央对地区行署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但由于现实层面存在地方精简无效动作、改革配套不到位、地区改革的难度更大等问题,历史层面又受到缺乏专门组织法、职能超规越限、政府管理理念与旧体制等遗留因素影响,致使地区机构改革的结果与中央的规制出现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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