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发挥社会组织在治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因此,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社会组织通过发挥积极性、能动性参与事件进展、推动事件解决,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的具体体现,也是题中之义。
自2003年“非典”以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应对实践中,政府与媒体、企业、公益组织等形成合力攻坚克难,成为共识,并逐渐形成各主体的责任自觉与行为自觉。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面广、破坏性大,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等通力合作,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形成协同机制,为有效阻击疫情提供了有效经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正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中坚骨干力量,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基金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成员,也是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具有反应迅速、行动力强、广泛筹措资源等特点。国内少有关于基金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研究,而多将其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进行探讨。张铁军在分析社会组织在应对疫情中的作用时,提到公益组织、基金会积极行动,在线上线下、国内国外募集资金采购医疗物资汇集武汉,当武汉红十字会出现“堰塞湖”时,也是通过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来提高物资分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