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质上是公益法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的规定,公益法人不得为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对于公益法人的定义,法律无具体规定。根据公益法人的内涵,考虑我国目前医疗机构的融资需求和发展现状,宜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作为公益法人的构成要件。“非营利性”要件不应仅以企业登记类型为判断依据,更要考察其实际的收入来源及剩余利益分配方案。公益法人的类型也不应限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若满足“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条件,也应当给予其公益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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