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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伤亡事故中医养结合机构的责任认定研究

    摘要

    医养结合机构为入住老年人群体同时提供医疗护理与健康服务,机构中发生服务对象伤亡事件时,法院参照传统养老机构对医养结合机构定责的做法不尽合理。此问题的解决可从两方面展开,首先,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范围与接纳服务对象的示范标准或最低标准,各机构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并将相关条件明文载于《入住协议》中,为医养双方的责任认定提供清晰参照;其次,在责任承担的具体认定上,先判断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类型,对“辐射型”医养结合机构,以一般医疗场所确定其责任的承担,对“内属型”医养结合机构与“联动型”医养结合机构,若因医疗行为致损,则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若因医养服务致损,则从医养结合机构的资质与其对医养服务协议的履行两方面认定机构过错,划定其责任范围,以送养方与受害人的过错为责任减轻事由,实践中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公立性作为其责任减轻理由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医养协议中免除医养结合机构承担服务对象伤亡损害责任的条款亦因违反《民法典》而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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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柯雨偲:柯雨偲,武汉大学法学院大健康法制中心助理研究员。
    文婧:文婧,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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