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热点推荐: 双循环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谢伏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主席,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国务院发展中心副主... 详情>>
蔡 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秘书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 详情>>
李培林
    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5月,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 详情>>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诉条件

    • 作者:杨雅妮出版日期:2020年09月
    • 报告大小:714.49KB
    • 报告字数:10518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摘要

    起诉条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欠缺起诉条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其起诉在诉讼法上也视为不成立”71349843。从理论上讲,只有当检察机关的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社会公共利益也才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一般情况下,起诉条件设定得越高,诉讼程序的启动越难,社会公共利益就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而起诉条件设定得越低,诉讼程序的启动就越容易,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更容易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但是,起诉条件也并不是越低越好,如果起诉条件设定得太低,就会使大量的案件涌入司法程序,从而带来浪费司法资源或者“滥诉”的风险。

    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同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其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应既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也不同于其他适格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梳理,发现问题并重新设定合理的起诉条件,就成为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

    <<
    >>
    作者简介
    杨雅妮:生于1978年4月,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先后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世界宗教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宗教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6项省部级课题。
    <<
    >>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