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对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最早源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方案》再次重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以“督促”或“支持”的方式履行诉前程序,并对诉前程序的履行效果作了规定71349830。后来,为提升《试点方案》的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履行方式、适用对象和法律效果作了更为具体的规范71349831。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前程序以及支持起诉等问题作了规定。至此,诉前程序有了基本法的依据。2018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为诉前程序的履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范依据。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71349832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憾的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设立时间较短,对诉前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简单与模糊,虽然各项规范性文件都试图对诉前程序进行规范,但迄今为止,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诉前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结合现行规范,对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进行研究,是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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