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司法救济的广度与深度。从各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最初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有色人种、未成年人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被提起的。时至今日,为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拓展,将其扩大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定人事诉讼、反垄断以及证券领域等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扩大了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的范围。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但自检察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法院受理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一直比较有限。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仅受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3件(不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的范围仍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线索来源等核心概念对受案范围的影响,并参考域外经验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就成为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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