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数据行业的发展,我国产业界对大数据集合权属的争夺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但大数据集合作为新兴事物,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大数据产业,促进数据经济发展,有必要明晰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保护方式。相较于企业对大数据集合产生所做的投入,对大数据集合仅给予弱财产利益保护难以满足其保护需要。在大数据集合的财产权属性选择上,大数据集合的特征和知识产权最为相像,从节约立法成本等角度考量,将大数据集合保护纳入邻接权制度之下最为可行。应当仿效欧盟的大数据集合财产权赋权方式,对大数据集合进行邻接权立法,确立大数据集合的邻接权保护制度,同时完善大数据集合的汇编作品保护方式,建立我国大数据集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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