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中我们看到,美国、日本、我国的民国时期的私立高校在法律地位上和公立高校是完全平等的,虽然在获得这种地位的途径上存在差异。国家也给予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国家并不控制“学历证书”的颁发,私立高校的文凭不需要国家予以承认,办学质量和学历文凭得到社会的承认即可。而从1978年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虽然国家政策开始放宽,但是国家始终把民办高校作为公办高校的补充,这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不能独立颁发自己的学历证书方面。面对这种情况,民办高校有两种选择:一是谋求国家对学历证书的承认,但是这却带来了一个意外的后果,即反而阻碍了学校的发展;二是谋求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承认,以扩大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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