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的管治权,其重中之重体现在对特别行政区人事的管治能力与管治效果上。而这其中,行政长官又具有极其重要与特殊的地位。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既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同时亦要对整个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键连接点,因此,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人事管治权是制度的关键。故本文有必要在讨论清楚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及其内在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普选应当是在保证中央人事管治权行使的前提下进行并完善的,跳脱中央人事管治权,单方面谈论普选的实现与完善都是片面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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