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看,大陆法系的异体论构成随着时代的变迁,为适应刑法思潮的需要,逐步扩大了构成要件的范围,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融为一体,与我国的一体化构成具有相似之处。从功能看,异体论构成呈鲜明的“中性”,而一体化构成则具有实质性意义。从性质看,异体论构成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似乎更为直接,而一体化构成兼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从地位看,异体论构成只是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而一体化构成则是犯罪论体系乃至刑法理论的核心。总之,这两个犯罪构成体系各有优劣。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理论是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所共通的。当然,外国犯罪论体系的超法规性、系统性以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同化关系,也是值得我国深思和借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