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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中的传统理论,不仅是犯罪论,而且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几乎成为我国刑法的正统理论。在面临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的时候,应当坚持形式合理性。对于认定犯罪来说,刑事违法性是根本标准,社会危害性离开了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成为犯罪的特征。为了避免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后,犯罪概念变成一个纯粹的法律形式,需要引入具有实质意义的法益及法益保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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