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改革经过三年多的不断探索,取得了诸多成果,从实证效果来看,改革成效明显,并且形成了“上海经验”。上海司法改革承担的是中央试点任务,检验上海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就是能否提供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改革面临的共性问题来看,上海先期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其中的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经验,而且这些制度规定和经验也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中采纳,并在全国各地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复制和推广。例如,上海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关于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司法人员职责以“清单”形式明确列举等规范做法与经验,都被直接采纳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发布)中,在全国法院得到推行和落实;又如,关于员额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上海率先实行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制度,入额法官、检察官采取考核+考试的遴选工作机制等,都已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员额制改革中得到了推行,关于这些已经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并且已经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获得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在此不再赘述。下文中所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主要是指,在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中已经先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成功探索并能为全国其他地方的改革提供借鉴、推广的制度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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