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需要三省(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合作,打造区域一体化的司法运行模式。自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出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的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京津冀三地各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京津冀司法论坛为代表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机制等司法合作机制逐步形成,但与司法协同治理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司法合作的可持续性不足,具体表现为:京津冀司法合作的组织比较松散、缺乏刚性的制度规范、司法合作的深度广度力度均有待增强以及司法合作的具体事项有待进一步论证等,亟待进一步建立强有力的京津冀司法合作组织保障机制、规则协调机制、法律转化机制以及考核监督机制等,并将之纳入制度化轨道,强化三地法院之间的日常联系,促进司法合作事项的稳步推进和逐一落实,构建京津冀司法协同联动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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