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上位法律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技术更新等诸项要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实有修改完善之必要。其主要内容有三:“修”,因上位法修正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概念,以及承包地收回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受让方的条件;“增”,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农户内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社会资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地权利登记等细化规定;“删”,删除超越立法权限、与上位法相冲突之规范以及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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