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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刑法》有关规定的表述方式来看,奸淫幼女不是一个独立的罪,而是强奸罪的一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本文主要介绍了“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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