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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 作者:刘白驹出版日期:2019年08月
    • 报告大小:1.36MB
    • 报告字数:17226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犯罪防治与社会治理

    摘要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刑法》有关规定的表述方式来看,奸淫幼女不是一个独立的罪,而是强奸罪的一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本文主要介绍了“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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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白驹:1959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曾经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工作,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和法学研究。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发表有《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2006年,独著)、《精神障碍与犯罪》(2000年,独著)、《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1996年,主编、主撰)等专著以及《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处理恐吓行为的立法建议》《精神障碍的跨文化研究》《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的发展》《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关于“整理”》《社会科学领域的剽窃认定及其防治》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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