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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和猥亵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

    • 作者:刘白驹出版日期:2019年08月
    • 报告大小:1.47MB
    • 报告字数:35377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犯罪防治与社会治理

    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性犯罪,主要是“和奸”与“强奸”。《尚书大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古人又云:“以义交,谓依六礼而婚者。”而男女不以义交,“即后世所谓奸也”。和奸,“谓彼此和同者”。“不和谓之强”,强奸即不和之奸。本文描述了强奸和猥亵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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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白驹:1959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曾经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工作,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和法学研究。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发表有《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2006年,独著)、《精神障碍与犯罪》(2000年,独著)、《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1996年,主编、主撰)等专著以及《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处理恐吓行为的立法建议》《精神障碍的跨文化研究》《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的发展》《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关于“整理”》《社会科学领域的剽窃认定及其防治》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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