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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主体选择

    摘要

    中国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构建和完善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亟须解决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核心环节之一,明确宏观审慎监管主体是首要任务。而在这一问题上,已呈现监管实践领先于理论发展的现实。综观各国宏观审慎监管中形成的监管主体,中央银行无一例外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爱尔兰将全部监管职责纳入央行,中央银行拥有最高决策权;法国和英国等国家采取了“双峰模式”,即将监管安全和监管服务相结合,但中央银行具有最高决策权;澳大利亚成立跨部门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跨部门委员会”,其中中央银行具有最高决策权;美国较为特殊,组建了由财政部主导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委员会与美联储相互独立,中央银行作为参与者具有政策建议权。70614898由上可知,各国中央银行较为普遍地参与到宏观审慎监管实践中,但所处地位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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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于震: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是宏观金融理论与政策、应用计量经济学等。在《经济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 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基金等项目10 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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