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改革并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日益高涨,已有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问世,但现有研究难以撼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现阶段难有突破性进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大多数研究局限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局部完善上,对犯罪构成的结构和功能认识不足,因而没有找准改革与完善的着重点和突破口。本文的基本观点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与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无太大的差异。基于刑法的规定,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质上是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理论,只起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内涵的作用,仅有描述犯罪规格的功能,不具有逻辑导向功能,对促进刑法功能(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发挥的作用不明显。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的区别主要是结构不同,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是开放型结构,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沿袭苏联模式的封闭型结构,结构不同决定了功能的不同,开放型犯罪构成具有逻辑导向功能,这一功能在促进刑法功能发挥方面明显优于封闭型结构。判断犯罪构成理论是否科学的标准,不是看犯罪构成描述犯罪规格的功能,而是看犯罪构成的逻辑导向功能,犯罪构成的逻辑导向功能直接关系到刑法功能的实现程度,这是一个最为基础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