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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日益广泛。鉴于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法庭出示、审查判断等环节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现行立法未规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导致电子数据之实践应用受到掣肘。对该类证据进行有效性的审查与认定成为证据理论及实务界面临的新任务。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现状不容乐观,应转变电子数据智能作为间接证据的陈旧观念,为电子数据复制件配置恰当的认证方式,建立电子数据关联性的特殊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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