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国家体制”下葡萄牙海外属地政策所影响,澳门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设计以及法团主义治理体制的组织形式,均以葡萄牙本土的法团主义治理体制为蓝本,同时又结合了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即使在1974年以后,葡萄牙政权更迭回归民主,原有的法团主义体制在宏观层次上获得基本保留。由于中葡两大族群所起的互补作用,使得葡萄牙海外行政系统时期的行政当局和华人社群之间存在一种互不否认的交换关系:行政当局容许代表华人利益的中介组织存在,但华人社群反过来也不抗拒行政当局对澳门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尽管他们对行政当局的合法性未予认同。澳门葡萄牙行政当局更有意识地将华人经济团体吸纳至澳门行政管理机构之中。在这个合作体系内,行政当局与华人利益中介组织之间的目标分歧颇大:行政当局希望利用华人社群的经济实力来协助实现葡萄牙海外属地的政策、维持有效管治;而华人社群的中介组织则主要透过占有行政管理机构的席位来作为向行政当局转达中国政府信息、争取当地华人社群利益的正式管道。双方比较一致的目标,基本上仅局限于维护澳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都与考森(Cawson,1978)所提出的权威型法团主义相似,即国家准许利益中介组织存在,而这些组织反过来也准许国家的行动,否则社会行动者的经济自由将受到限制;合作系统内各组织在价值和目标方面存在有限度的一致,国家控制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经济和社会秩序;以及建立合作结构的目的是尽可能保证国家的控制权。然而,由于华人社群掌握着澳门主要的经济命脉,行政当局在华人社群的认受性又不高,故难以透过这种交换关系来进一步限制华人社群的经济自由;行政当局的一些政策构思,又往往会因为华人社群,甚至中国政府的反对而未能实现,使得这个合作体制并不能达至改变澳门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效果,最大限度只能维持行政当局对澳门的有效管理而已。因此,在葡萄牙海外行政系统时期,澳门实行的法团主义体制,是一种宣示性的权威型法团主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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