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是国家化解行政争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的数据来看,2014年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复议受案数量和复议维持率都有了积极的变化。但是从地方层面的数据来看,部分省份存在驳回率上升的问题,这可能会使复议机关陷入“驳回会”的新困境。此外,“双被告”制度还存在制约复议工作人员职业化发展、加重复议机关应诉压力、复议举证责任分配困难等问题。因此,为真正把行政复议打造为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明确行政复议制度的复合型功能定位以及准司法属性;其次应当借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经验,取消复议的维持决定,用驳回复议请求代之;再次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不作被告,仅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例外;最后在复议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等更为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老百姓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感和认同感,行政复议才能展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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