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变迁,不同社会主体都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众的权利诉求也更加多样化。在新的社会环境和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多次强调要依法治国和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如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外,党的重要文件中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要公开听取意见,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等。
就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看,有对政府决策与执行的参与,有对政府立法的参与,有对政府市政管理中具体事务(如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等)的参与,还有对政府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参与,等等。从吸纳公民参与的机构看,有公民对立法机关的参与,对行政机关即狭义政府的参与,还有对各种社会团体的参与。
本报告的公民参与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简称“地方行政立法”)时的公民参与问题,基本不涉及地方人大的立法。公民参与地方行政立法,也是参与政府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地方的行政立法主要是在本辖区内生效的地方性规章、规定或办法,本辖区内公民的立法参与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本报告根据实地调查得到的各种资料,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情况作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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