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某机构邀请我去给讲讲什么是“DPO”,被我婉言谢绝,一方面时间上的确不巧,另一方面我也非常犹豫要不要给他们讲这个议题。产生这样的担心和顾虑,我也觉得很好笑,即使我知道这是自己内心在作祟。关于DPO的概念定义和特征,在《中国残障观察报告2016》已经做了详细论述,或者诸位去一加一网站了解。
“DPO”一词过去我们一直在用,与国际接轨,以至于行业同人也在用,但当行业同人言必称自己是DPO的时候,我反而更加谨慎和冷静。那么,这个DPO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形态?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是什么?“DisabledPeople’sOrganizations”这几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组成的“DPO”翻译成中文又是什么?与现在经常听到的“残障自我倡导者”有何不同?发展又如何?残障者在一起的机构到底闹哪样,借拒绝这次培训,再一次引发了我的思考,并做如下记录,以备未来检视和审视。
当三两残障者时常在一起,彼此有一个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比如,养花、养鸟、棋牌、京剧、唱歌、摄影等,进而大家为了这一个或者几个兴趣和爱好,与其他相似的组织进行交流、学习、探讨和比赛的时候,兴趣小组就有模有样地出现了。没有刻意区分残障与非残障的兴趣小组,因为无论残障与否,追求兴趣和爱好的出发点还是个人的、利己的。同时,残障者的兴趣和爱好,大多能在现有的各类兴趣小组中得到满足。刻意为之的残障人兴趣小组,一方面的确是基于残障的需要,比如辅具发明小组,该建!另一方面,是社会观念带来的善意隔离、政绩思维以及利益圈地,把可以融合的一定要分割出去,不承认社会的歧视,还美其名曰残障者自己愿意!这一点与老年人的兴趣小组,按照年龄划分是完全不同的。兴趣小组,从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观察,沉淀在社群里的社会组织或者社会服务大多数是这个样态,不仅仅是残障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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