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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湖北、福建、湖南等省的财政说明书为主要依据,对清末民初茶税征收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在阐述茶叶销场,以及茶税征收机关、征收标准、征收额则、征收时期、征收方法与征收机构开支的基础上重点论述清末民初茶税征收的变化:咸丰之前,茶税负担较轻,咸丰以后,清政府以筹款为急务,在筹饷、筹款的名目下,财政权逐渐下落到地方督抚手上,因筹款权的赋予,地方有了合理的借口开征各种捐税。茶课由引课一项衍生出茶厘、茶捐等诸多项目,茶税渐渐增加,充盈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