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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

    摘要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2002年1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采取了积极鼓励的政策取向。我国公司法修改在即,立法机关对于股东累积投票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态度,构建何种法律架构,值得进一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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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俊海: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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