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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略论环境法的实施保证

    摘要

    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制定要困难得多,而由于环境法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环境法律的实施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复杂和艰巨。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环境法在国际范围内是近20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部门,在我国是20世纪70年代末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本身还不完备,人们对它也很不了解。

    第二,在环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占有重要地位,环境法律的规定在很多场合都是针对它们的,而这些单位在我国基本上是公有的,执法机关与它们的关系是一种“公”对“公”的关系,要做到严格执法,常常需要解决许多复杂的问题。

    第三,环境法的最终目的是协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项伟大的创造性事业,要将环境法律规定付诸实践,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技术基础,而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技术力量还很薄弱。

    第四,环境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牵动的利益很复杂,法律调整的方法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因此,要保证环境法的实施,必须环境保护机关、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各方面的紧密配合,步调一致。而做到这一点又很不容易。

    针对这些情况和特点,要使环境法得以贯彻执行,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技术上、监督管理上、司法上和立法本身等各个方面予以保证。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在保证环境法的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法律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威力越来越明显地表现了出来。但是,在许多方面,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得到严格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许多保证环境法律实施的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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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马骧聪:马骧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曾先后担任法学所编译室副主任、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和商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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