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是有关人类发展的社会政治理念,主张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即“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协调,以满足所有国家当代和后代居民的需要”。“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生态法的价值理念、法律原则抑或制度建构目标,虽然在当下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中暂不构成一种强制性的国际法律义务,但其在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实践的指导,甚至对国家间的环境与资源冲突和纠纷案件结果走向的影响是直接的且现实存在的。可持续发展观有可能引发对现存国际法体系的重大变革,甚至是革命。故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际生态法的历史使命之一应着眼于积极推动和促进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确立,并制定有可能将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变为“现实”的适当的实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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