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我国先后出现了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的概念。这方面的立法也在近10年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那么,它们是什么关系呢?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什么地位呢?本文对此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环境法亦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即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物质世界,主要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野生动物和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环境因素和城市、乡村、风景名胜等经过人类改造的人为环境因素。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而这些自然资源又都是环境要素,具有资源和环境的双重性。因此,自然资源法和作为调整人们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的环境法,基本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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