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最为紧密的关系,一体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混合性党规。所谓混合性党规,是指由党的立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共同制定、发布,但以党的文号出现的党内法规类型。虽然其是由党的机关与国家法律共同制定与颁布,但在性质上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称之为混合性党规的原因有三:一是混合性党规是“混血儿”,是由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制定与颁布的,体现出“混合”属性;二是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全域性”,即混合性法规既能调整党务,也能调整国务,既能约束党组织与党员,也能约束非党组织与党外人士;三是法律效力的“横跨性”,即混合性法规既能在党内法规领域发生效力,成为党组织与党员活动与行为的法规依据,也能在国家法律领域发生效力,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的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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