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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体关系的协调基准:混合性党规的谦抑基准

    摘要

    作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最为紧密的关系,一体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混合性党规。所谓混合性党规,是指由党的立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共同制定、发布,但以党的文号出现的党内法规类型。虽然其是由党的机关与国家法律共同制定与颁布,但在性质上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称之为混合性党规的原因有三:一是混合性党规是“混血儿”,是由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制定与颁布的,体现出“混合”属性;二是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全域性”,即混合性法规既能调整党务,也能调整国务,既能约束党组织与党员,也能约束非党组织与党外人士;三是法律效力的“横跨性”,即混合性法规既能在党内法规领域发生效力,成为党组织与党员活动与行为的法规依据,也能在国家法律领域发生效力,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的行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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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校社科联副主席,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兼任湖南省政协常委、湘潭市人大代表、民进湖南省委常委。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湖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等。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各类课题20余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6部,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湖南省社会哲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项,曾当选“2009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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