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时代产物,近年来一直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作为一种从事体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实体组织,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主办的体育事业单位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体育服务的供需矛盾,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体育组织的一种,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它的发展既受到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又受制于我国总体性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与公益基因缺乏的文化土壤。
2000年11月10日,体育总局、民政部发布第5号令,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颁发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目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绝大多数以“俱乐部”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其他还有以“学校”“馆”“场”“健身中心”等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构成主体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占比超过80%。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21世纪初期由政府体育部门推动创建的一种新型的青少年体育组织。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中,通过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到“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章程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要求”的规定,明确了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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