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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摘要

    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是调整因保护耕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的总称。它作为土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耕地不被乱占滥用、破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以食为天,人类离开粮食是不能生存的。而粮食则来源于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今天,这一与人类生存休戚相关的耕地受到最严重的威胁。就全世界来说,只有11%的土地有利于发展农业,耕地面积约为205亿亩。但已有很多良田被修建的建筑物长期占用,如果继续以目前的速度减少,再过20年,全世界的耕地将会有1/3消失。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如,日本制定了农地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等;罗马尼亚制定了保护、保留利用土地法;匈牙利制定了农业用地保护法;保加利亚制定了耕地和牧地保护法;等。许多国家把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包含在土地法及其他有关土地法规中。如,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1974年)就明确规定,“禁止减少农业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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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黄明川:黄明川,1957—1993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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