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久以来,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一种观念颇为流行:家庭与社会是两个领域,一个是“私”的领域,另一个属“公”的领地;公私之间泾渭分明,发生在私领域中的暴力属于“隐私”,法律的触角不应介入。
曾几何时,这一似乎亘古不变的戒律被逐渐打破。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在联合国“妇女十年”推动下,一些国家势如破竹的妇女运动荡涤了多少世纪以来积淀而成的这一传统。家庭暴力由一个“私领域”中不被社会关切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日益受到各国关注。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在国际人权法中打破了使妇女不受到任何形式歧视的公私领域界限。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成为国际社会优先关注的事项。1989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2号一般建议和1992年第19号一般建议,专门就家庭暴力的性质与危害做出明确界定。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承认发生在私领域的对妇女的暴力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解释为“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是“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产物”,是“使妇女被迫处于屈从于男性地位的重要的社会机制之一”。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以及2000年联大特别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也在12个关切领域中专门列举了对妇女的暴力,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是人类在迈向新的文明阶段过程中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早期干预可以防止暴力的持续与升级;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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