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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与法律应对

    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是男女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的基础和前提。《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对“劳动权”解释道:劳动权是公民享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首要位置。获得就业机会是劳动权的主要含义,但它还包括劳动者不受限制性规则约束和获得公平报酬等内容。

    劳动权首先是个人作为一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它是一系列法定权利构成的权利系统。在中国,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是法定劳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其中,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权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是其他劳动权实现的前提,也是本章探讨妇女劳动权实现的重点。

    在国际人权法体系中,劳动就业权或工作权是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强调个人享有免受国家干涉的自由和国家承担不予干涉消极义务,第二代人权则侧重于个人诉请国家对有关权利进行保护和帮助,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

    就业性别歧视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在各种就业歧视中,它是常见的、被国际公约普遍列举并禁止的歧视种类。基于本书目的,本章专门对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及其法律调控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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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薛宁兰:1964年生,宁夏银川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研究员、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法学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1985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亲属法论著主要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合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规制》(合著)、《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中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夫妻财产制及其相关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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