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党的文件也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因此,社会建设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四位一体”中的“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依靠传统的公法、私法部门加以保障和推进,更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加以保障和推进。就法制保障而言,“经济建设”主要依靠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推进和保障;“政治建设”主要依靠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门的推进和保障;“文化建设”主要依靠文化立法(包括传媒法、信息法和文化法,具体如出版法、电信法、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加以推进和保障;“社会建设”,则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尤其是推动“社会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创新。如何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社会法理念,对国外社会法的概念和理论加以改造和完善,构造和完善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法理论和体系,是我国学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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