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湖南省在修订《村委会选举办法》时,对村委会妇女成员名额问题进行了硬性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使《村委会组织法》中“保证村委会班子中有适当女性当选”的规定更为细化。随后,湖南省妇联与湖南省民政厅又作了政策补充,在2001年第五届、2005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村委会换届中保证村委会班子中有适当女性成员的意见》、《关于确保妇女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更为详尽的措施,明确规定换届选举中确保女性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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