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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五...

    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维护合同自由、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完善的社会保障五项基本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确立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合同自由、自己责任、公平竞争、经济民主、诚实信用、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违法行为法定、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不同地区利益十项原则,并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承认并正确区分公法和私法,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为此,要完善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六个法律部门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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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家福:王家福,男,1931年2月生,四川南充人。1959年8月获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学副博士学位,1991年9月被日本立命馆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2012年9月26日,荣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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