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治理行为是在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理事长)等治理结构设置的基础上对合作社各项经营业务进行决策、监督以及分配利益的过程。规范合作社治理行为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有效行使职责,真正发挥其决策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合作社成员进行有效的利益分配激励,提高合作社对成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成员积极参与合作社治理及合作社持续有效运行,提高合作社规范化治理水平。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产权结构是其制度安排的核心,是所有权、控制权等权利的集合。20世纪60年代后,产权理论作为组织治理的基础与源头开始被应用于合作社治理问题的研究。学者们(AlchianandDemsetz,1972;JensenandMeckling,2000;FamaandJensen,1983)通过对合作社产权制度的研究认为合作社的产权界定模糊,且并非有效率的经济组织。Cook(1995)运用产权理论对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安排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认为合作社是一个财产权定义模糊的成员与投资者的集合,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更加复杂时,模糊的产权关系易导致剩余索取权与决策控制权之间的冲突。国内一些学者对农业合作社产权制度安排进行了广泛研究。农民拥有合作社的产权是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的基本保障(苑鹏,2004)。傅晨(1999、2001)指出要合理设置股权,明晰产权制度,确保产权的行使,转换经营机制,从而保证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有效实施。本章的研究贡献在于:对特定产业即高价值农产品产业进行分析,减弱产业差异的影响;在对合作社治理行为定义的基础上分析其与产权结构安排的关系,剖析合作社内部的治理问题。
合作社治理行为与其产权结构安排密切相关,不同合作社产权结构安排中的治理行为必然不同。针对合作社数量与质量发展不平衡、合作社治理失范等问题,本章将利用山东、山西和陕西三省反映苹果合作社利益分配行为、决策行为、监督行为、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微观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苹果合作社利益分配行为对决策行为、监督行为、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影响方向及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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