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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苹果合作社治理:状况、问题与成因

    摘要

    合作社治理产生的根源在于其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合作社治理的法律基础和逻辑构架是现代委托-代理关系,即全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形成以全体社员为委托人、理事会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理事会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形成以理事会为委托人、理事长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设计最优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既能促使理事会按照全体社员的利益行事,又能有效防止大股东成员侵占中小股东成员利益。实践中我国多数合作社存在大股东控制问题,根据实地调研,41。67%的苹果合作社存在大股东控制问题。大股东主导治理结构设置、控制理事会组成,极易导致普通成员权益被剥夺,并违反合作社经济参与的原则。Fulton(1995)和Cook(1995)认为合作社是财产权定义模糊的成员与投资者的集合,在合作社治理结构复杂的情景中,模糊的产权关系容易导致剩余索取权与决策控制权间的冲突,并诱发合作社治理困境,包括来源局限、视野问题投资组合问题以及外部性、退出壁垒及非市场配置资源问题(Jensenetal。,1979;Vitaliano,1983;Royer,1999)。可见,产权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合作社治理低效等问题,并表现为成员出资意愿及出资比例偏低、资本来源受限、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资本稳定性低以及投资风险大。研究表明,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农业组织方式,也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特殊市场主体,因而政府依法规制合作社治理结构及效果,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面(任梅,2012)。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扶持重点是为合作社独立、自主发展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苑鹏,2009)。国鲁来(2006)总结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组织政策的经验和教训,认为我国应该出台符合国情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从而降低政策援助成本,提高政策援助效率。政府需从立法、扶持瞄准机制和监管等方面推动合作社规范治理(崔宝玉等,2012),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水平。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合作社数量扩张得非常快,但存在产权制度及治理结构设计不规范、政府规制缺乏有效性等突出问题。本章借鉴已有研究成果,以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苹果合作社为案例,采用中国苹果优势区山东、山西、陕西3个主产省、11个县(市)的102家苹果合作社实地调研数据,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分析苹果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及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为优化苹果合作社治理结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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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冯娟娟:2008~2017年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硕博连读,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为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业产业组织、农民合作社、产业经济学与农业投资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软科学项目等课题11项,在《农业技术经济》、《农村经济》等CSSCI来源期刊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撰写政策研究报告11份,曾多次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霍学喜:陕西绥德人,博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助理,校社会科学部主任委员,西部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等。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农林经济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第七届),全国政协第十二、十三届委员会委员等。主要从事农业产业经济、农业区域经济、农产品贸易与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课题40多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0多篇,出版专著和教材10多部。获省部级科技奖励9项,为中央及陕西省呈报决策报告及建议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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