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实施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变身理性经济人,为争取更多财政预算外收入而选择了发展经济却牺牲环境的发展道路。同时,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模式致使地方政府走向更加极端的以经济为核心的发展道路,导致诸如恶性府际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这也是我国多年来环境法律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为了保障环境治理优先的政治目标的实现,中央通过改变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逐步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环境目标责任体系和环境官员考核体系,使官员的环境考核有指标可行,从“软指标”逐步转变成了“硬指标”,而环境法律与政策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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