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由联合国通过的条约在目前有效的国际人权条约中是最为重要的,因为这些条约即使没有得到各国的广泛遵守,也得到了各国的广泛加入。中国最近对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那两个公约的签署无论对国际社会还是对中国本身来说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这两个公约以及中国已经批准的《禁止酷刑公约》使得中国更加接近遵守国际人权法这一主流。
本次会议主要讨论一个国家签署人权条约后在执行这些条约中所遇到的问题。当然,虽然中国在签署国际公约之后就负有国际法律义务,但是这些国际公约必须在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决议的形式批准之后才能在技术上被看作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人权条约的执行要求中国采取国际和国内行动。在国际层次上中国负有提交报告的义务并且要参与那些在国际层次上监督人权公约执行的有关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但是最关键的、最难以把握的还是国内的履行义务。在这方面我准备讨论两个条约:一个是中国早已加入的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另一个是中国尚未加入的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建立《罗马规约》的条约是一个横跨国际刑法和人道主义法这两个学科的真正的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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