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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人权公约在加拿大的实施

    摘要

    虽然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一个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已经发展出了一套国际人权法。现在国际权威机构对国家的一些做法进行调查和批评已是很平常的事情了。即使是那些没有签署或批准人权公约的国家在遵守新的国际人权标准方面也受到很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来自诸如《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机构等政府间机构,而且还来自地区国家集团、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商业利益以及知识分子。

    从前那种大国可以免受其他国家的批评的状况也有所改变。最近几年美国经常受到联合国一些机构的批评。1995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美国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首次定期报告发表了意见。它批评了美国仍然存在的(对黑人和土著人的)种族歧视和不平等、死刑的保留和扩大、对18岁以下儿童以及弱智者适用死刑、众多的警察杀人和伤害事件、缺乏对枪支的控制、对某些外国人的不平等待遇(无期限的拘留)、监狱过分拥挤、对儿童以及精神病患者进行医学试验、对同性恋者的私人行为的刑事处罚以及某些州的法官选举等问题。美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上受到了批评:美国因其国内的警察暴力、侵犯被关押人的权利以及日益增多的死刑等问题而首次被大赦国际列入了侵犯人权的国家的名单之中。该名单中包括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和土耳其等国。

    在人权会议上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挪威、芬兰和意大利,都支持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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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加拿大〕道格拉斯·桑德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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