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第一大法人类型。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底,全国6082家基金会中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有2386家,占基金会总数的39。23%。而在全国登记认定3034家慈善组织中,基金会占78。64%。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收入总额480。83亿元,公益支出超过310亿元,涵盖教育、医疗等领域。2015年,全国基金会投资收入36。48亿元,占比7。59%;上海市各类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占16。2%,其比重超过政府补助收入(10%),成为第二大收入来源。总体而言,投资收益正在成为基金会的重要收入。但受制于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规范较为原则、对实际操作的指引不足,缺乏专业投资人员以及相关税收问题未解决,大部分基金会持有大量闲置资产而不敢或不愿投资。
对于积极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基金会而言,其获得的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理财收入等需要依法纳税,有基金会更是因转让股权而被追缴数亿元税款,基金会保值增值收入的税收待遇亟待改善。基于国内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参考国际经验和国内税收征管实践,本报告建议在有利于慈善组织发展、符合保值增值法律规范、服务于慈善目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对于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理财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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