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作为一种复杂的制度集合体,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契约关系的集合化、规范化与稳定化。司法评价不是一个基于既定标准就可以展开并完成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评价、反馈、调整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司法评价的运行,既内化于司法制度体系,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成为社会制度体系的参照系。尽管在方法上可能是多元的,但司法评价的运行并不是一个任意的过程。要使得司法评价本身能够成为社会司法体系的合理构成部分,司法评价的运行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司法评价的基本原则即司法评价的指导思想,原则体现了主体在实施评价活动过程中的基本思想、精神和理念,或者说侧重点和中心。在不同的原则下进行司法评价,会得到不同的科学评价结果。司法评价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和效验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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