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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慈善组织的本质与公众信任

    摘要

    无论是从慈善组织的意涵还是社会功能而言,慈善组织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社会性和公民主体性。公共性是指慈善组织的公益属性,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慈善组织的价值追求;社会性是指慈善组织的存在源于社会需要,其行为目的是为社会服务,资源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公民主体性是指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来源于弱势群体,服务提供者主体来源于具有爱心、乐于奉献的志愿者,个人捐赠也是保障慈善组织续存的核心力量,公众信任构成了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源头活水。通过夯实社会基础、维持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来保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慈善组织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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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永娇:博士,现任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副研究员,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副研究员,中山大学城市社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广州社会组织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公益慈善与社会组织。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并由国家公派至英国赫尔大学完成博士学业。自2010年开始关注和研究慈善问题至今,先后在SSCI、CSSCI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不定期担任公益慈善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外审,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并完成了省部级纵向课题,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政部及地方政府等委托的多项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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